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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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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考生进入考场或试室(以下统称入场)的管理流程,防范考生携带作弊器材等考试违规物品入场,维护考试安全、公平,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各考场应对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所有考生进行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考生通过安检后方可入场考试。
第二条 考试违规物品,是指影响考试公平和公正、影响考试正常组织实施、危害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考务规定明确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手机、无线电作弊器材、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管制器具等。
第三条 各考场应结合场所空间、试室分布、考生规模等实际情况,在合理位置设置安检通道、安检区域和因无法正常安检需要单独进行检查的复检室。
第四条 原则上安检工作应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全程录像备查。
第五条 各考场应在明显位置张贴考生注意事项、安检区域指示、安检区装有视频监控录像等提示警告,告知考生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安检工作,不得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 使用安检门等固定安检设备的,应组织考生有序依次通过,一次一人通过安检设备。
第七条 使用手持安检设备的,应对考生进行全方位检查,顺序一般为从正面至背面,从上至下。检查包括头部、四肢、躯干、脚部等身体部位,应重点检查可能藏匿作弊工具的耳朵、腋下、手腕、腰部等部位,以及眼镜、皮带扣(内侧),衣物(袋),鞋袜,发卡、口罩等物品。
第八条 考生在安检时随身携带、手持的衣物等物品,应人物分开、全部依次安检,防止考生将手机等违规物品藏匿其中。
第九条 进行安检时应尽量避免触碰考生身体。检查过程中一般要遵守同性检查同性的原则,在被检查人员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可以女性检查男性,禁止男性检查女性。
第十条 安检过程中检查出的考试违规物品,不得携带入场。疑似作弊器材或可用于实施作弊的物品应按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进行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交由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应严格按照考务管理规定和考生《准考证》中相关要求,对考生携带的文具进行安检。
第十二条 对于使用轮椅、拐杖、缠有绑带或打有夹板等考生以及申请残疾便利的考生,应在保证其安全的前提下,对其轮椅、拐杖等器械进行安检。
第十三条 对于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使用助听器、孕妇等)无法使用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应要求考生事先开具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出具的审核材料,并由考点安排专人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安检过程中出现报警提示,首先应请考生作出解释说明并交出相应物品,然后重新进行检查,直至安检合格后方可入场。
第十五条 经反复安检后设备仍报警的,以及有其他可疑情形、无法正常安检的,应由两名(含)以上与考生同性别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排查。
第十六条 考生如拒不配合安检并对考点秩序造成影响,或对其他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须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