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培生培训期间报考医师资格和中级职称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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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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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印发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发[2014]30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相关规定:

    一、对已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并纳入编制管理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培训期间,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原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补齐;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和职称晋升等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培训结束后返回原单位工作。

    二、对已与医疗机构签订就业协议但并未纳入编制管理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生活补助、社会保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和缴纳,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所属或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正式就业后,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培训时间可计算为工龄;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工作由培训基地医院负责,培训结束后,应回签约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二、对未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聘用合同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即社会人员:生活补助、社会保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和缴纳,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所属或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代理;社会人员参加培训后仍需自主择业或双向选择进入医疗机构。事业单位(包括培训基地)录用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社会人员,须遵循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正式就业后,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培训时间可计算为工龄;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工作由培训基地医院负责。

      解读:在进入住培基地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称晋升工作由原单位负责。进入住培前已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并且规培方向与原执业范围一致的,报考中级时执业时间把住培前和住培期间合并计算。其他以社会人员身份参加住培的人员,只能在住培基地报考医师资格,不能晋升职称。